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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7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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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的民事诉讼,导致司法秩序紊乱或是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就会构成虚假诉讼。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哪些属于虚假诉讼?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区别是什么?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虚假诉讼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哪些属于虚假诉讼

  1、民间借贷案件;

  2、被告为资不抵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已经进入法院执行拍卖程序;

  3、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4、政府规划拆迁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等案件;

  5、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法院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6、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7、其他可疑的案件。

  三、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共同点:

  1、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均具有违法性。

  2、行为人均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为追求目的。

  3、行为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

  4、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诉讼的合法外衣被行为人恶意利用。但两者又有各自的特征:

  不同点:

  (1)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

  (2)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

  (3)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

  (4)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知,虚假诉讼,仅限于民事诉讼领域之中,一般相对而言,其适用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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