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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怎么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7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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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双方再诉讼过程中提供了伪证据并且扰乱了司法的公正,而且司法工作人员涉及此行为会依法从重处罚。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虚假诉讼罪怎么判的详细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虚假诉讼罪万怎么判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与虚假诉讼有关的案例介绍

  2008年3月,重庆金盾资产清算有限公司经工商机关审核同意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为曾某,股东为曾某和梅某某。同年6月,金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曾某某,股东也相应变更为曾某某和梅某某。2009年,曾某某与“李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金盾公司70%的股权转让给李某某。同日,梅某某与史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金盾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史某某。此后,金盾公司由“李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1年11月28日,金盾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012年,李某某以金盾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上所有“李某某”的签名均系伪造,自己从未出资购买过金盾公司股份,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因金盾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不给自己开办的其他公司办理年检手续,也不准许自己新设公司,导致其权利受到侵犯为由,将金盾公司作为被告,将史某某、曾某某、梅某某、曾某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不具有金盾公司股东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资格。因金盾公司已被吊销,四位第三人均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传票等诉讼材料。

  法律分析:从本案的审理情况来看,有些问题非常蹊跷,审判人员难免会产生一些合理的怀疑。首先,曾某某和梅某某同时向其他人转让公司股权,似有逃避债务之嫌;其次,在诉讼过程中,金盾公司成了空壳,没有办公场所,该公司曾经的股东也不知去向,法院只能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发送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如果硬性判决,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债务无人承担问题;最后,本案的事实难以核查,本案的书面证据仅有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资料和《股权转让协议书》,其他证据仅有李某某的诉请陈述,本案的事实情况凭借现有的证据材料无法核查。即便是本案被告和第三人出庭应诉,原、被告对办理虚假变更一事没有异议,法院亦不能轻易判决支持原告诉求,避免原告恶意逃避债务。本案还有一个反思,如果李某某确实被其他人冒用身份信息通过恶意变更登记成为公司股东,则其应当如何对个人权利予以救济?合议庭最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某可以要求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以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为由,要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予以赔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虚假诉讼罪怎么判的相关内容。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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