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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客体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22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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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行为人盗窃违禁品,也是按照盗窃罪进行处罚的。盗窃自己家的财物,一般是不按犯罪处理,却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也是会进行追究的。更多关于盗窃罪的客体是什么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盗窃罪的客体是什么

  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但是,如果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二、盗窃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三、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当事人不知是枪支而盗窃了枪支,实践中是以普通盗窃罪进行处罚的。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盗窃罪的客体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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