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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假盐的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11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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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盐是国家专营产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不得从事食盐批发经营活动,否则将触犯刑法。为了提高刑事打击涉盐犯罪的效率和效果,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秩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还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这不仅为各地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明确了具体的量刑标准,也为实际办案工作带来了极大方便。那么,贩卖假盐的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解答这一问题。

  一、贩卖假盐的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刑法》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2002〕6号,自2002年9月13日起施行)

  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二)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第三条 非法经营食盐行为未经处理的,其非法经营的数量累计计算;行为人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盈利,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第四条 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经营食盐刑事案件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情节特别严重”的意见》(苏检会〔2003〕1号,2003年3月19日印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提出对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情节特别严重”的意见如下:

  一、对非法经营食盐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一)个人或者单位非法经营食盐的数量在五十吨以上的;

  (二)个人或者单位曾因非法经营食盐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在二十五吨以上的。

  二、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盐充当食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刑法规定其他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编辑为您归纳整理的有关贩卖假盐的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这一问题的回答。如果贩卖假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则处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假盐的货值金额百分之50以上的三倍以下罚款。但是,如果其构成犯罪的,则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您将得到更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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