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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行贿罪怎么量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5 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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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我们想要谋取自己的私利,而为此向国家机关行贿时,就有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个人行贿罪,那么就因此会被刑事处罚。那么在刑法中,关于个人行贿罪怎么量刑的呢?其处罚严重吗?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具体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个人行贿罪怎么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390条的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案情介绍

  被告人叶某,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洞头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上海中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上海市控江路贵人大厦2104室。因本案于2001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10月至1998年间,被告人叶某为了其所负责的上海中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成套设备部承接瑞安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电力辅机设备合同,先后在温州、瑞安、上海等地四次送给原瑞安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三电办”主任兼瑞安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叶生(已判刑)人民币30万元、美元12000元。期间,双方违反有关招投标规定签订了总额计2100余万元的合同。案发后,被告人叶某伪造证据后于1999年8月16日向检察机关投案而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对其传唤未到。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身份证明,证人张叶生、倪日涛、高文彬、南银池、金允权的证言笔录,合同文本、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的有关规定、伪造的帐册、立案决定书等书证及被告人叶某的供述和辩解。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惩处。

  法律分析: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成立。被告人叶某向张叶生行贿,既不代表单位,也未经单位决定和法定代表人同意,且行贿的资金也非单位资金,因此辩护人冯蒋华辩称系单位行贿,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由于本案立案在前,被告人投案在后,也不存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个人行贿罪怎么量刑的相关内容。法律量刑最主要的就还是根据犯罪的情节来定刑的。因为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有着特殊的职务要求,因此向其进行行贿,国家对此的处罚也是比较大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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