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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4-30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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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有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标准。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标准,分为一般标准和地方标准,地方需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相关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应当立案为: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二、构成要件详情

  一、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企业系指用人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单位以外的自然人(尤其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两户一伙”) 。

  二、主观要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

  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

  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

  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三、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应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

  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二)、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标准的具体内容,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比较棘手的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网站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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