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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人员刑事犯罪的后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26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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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犯罪大家都知道有刑事犯罪的后果,一般来说,刑事犯罪的后果是关系到刑事犯罪的处罚的,那么对于刑事犯罪这种行为来说,应该如何去处罚呢?有哪些后果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公检法人员刑事犯罪的后果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公检法人员刑事犯罪的后果

  公职人员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违反了公务员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会辞退受到过刑罚的公务员,当然也就没有工资了。

  《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刑事证据适用

  1、立案阶段的证明要求仅限于两点:第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认为”是主观对客观的判断,而不是确实有犯罪事实发生;第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证据证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的。

  3、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驳回起诉、宣告无罪的证明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证明被追诉对象虽已犯罪,但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刑事证据的三性是怎样的

  1、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

  (5)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

  (6)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2、证据的关联性要求;

  (1)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外部强加的联系。

  (2)证据的关联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是指关系当事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

  (3)相关的形式或渠道多种多样;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正面相关和反面相关、必然相关与偶然相关,肯定性相关与否定性相关,单因素相关以及重合相关等等。关联性应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关联性过于间接和十分微弱,此证据被视为不具有关联性。

  (4)关联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关联程度的强弱直接影响到证据的证明力;

  3、证据的客观性要求;

  (1)证据的客观性首先是指证据形式的客观性,指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

  (2)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反映,而不是一种假设或虚拟,更不是对事实的杜撰或捏造。证据的这个特性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以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3)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是客观的;证据的客观性除了要求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以外,还要求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如书证上所反映的内容,必须符合客观真相,必须是确有其事的。

  (4)证据的客观性使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性和说服力;在证据的发展史上,曾经出现过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等。这些方法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认识案件事实,但它是一种游离于案件事实的外在方法,与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相比,具有主观、武断和片面的特点。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检法人员刑事犯罪的后果的相关知识,刑事犯罪处罚的过程中,要按照刑事犯罪的具体罪名来进行处罚。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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