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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回避的法定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9-14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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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在我国法律上是有相关规定的,对于回避制度只要是符合条件的人就可以申请刑事回避,那么刑事诉讼中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呢,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刑事回避的法定情形的相关内容。

  一、刑事回避的法定情形

  申请回避是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审判和执行人员的回避理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发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理由:

  当事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二、回避的方式有几种

  回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遇有民事诉讼法等40条规定的某种情形时,主动不参加对案件的审理或任务的执行。另一种是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存在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的某种情形时,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的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结合起来,有利于促使回避制度的贯彻实施,保证对案件的公正审判。

  三、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回避的审查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审查和决定。

  3、回避的效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如果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没有当庭申请复议,回避决定就会发生效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刑事回避的法定情形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是有相关回避制度的,只要我们符合条件,那么就可以申请。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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