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经理为周转资金透支24万被判刑5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6 07:27
人浏览

  自2007年开始,被告人路某先后在兴业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利用上述信用卡在本市海淀区等地刷卡消费,超过规定期限共透支人民币24万余元,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0年3月11日,被告人路某被抓获。案发后,路某的家属分别代其向兴业银行、中信银行还款13万余元,尚有人民币13万余元未退赔。

  庭审中,被告人路某表示,2007年她的食品公司虽然没有亏损,但资金周转不开,当时多家银行到其公司说,办信用卡刷钱可以用于公司资金周转,于是她办了多张信用卡用于透支套现。信用卡透支的钱主要用来给公司买原材料、交水电费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路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结合其案发后在家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款项,故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路某被海淀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