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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透支信用卡消费 拒绝还款对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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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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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4年9月出生于滨州市滨城区的郭某,于2007年5月到中国工商银行滨州分行办理牡丹贷记卡一张,在7月5日其用该卡透支现金1万元,截止2009年11月25日,透支款息达16369.66元。期间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郭某仍不能还清款息。银行报案后,郭某迫于压力于2009年11月26日归还1.3万元,并在诉讼过程中,交纳退赔款3369.66元。

  法院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郭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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