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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如何进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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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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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遇一疑难案件,面对4种处理意见应该怎么选择?下文中,法律快车刑法小编将为你针对四种不同的意见进行一一分析,感谢你的支持。

  【案情介绍】

  甲乙丙三人共谋盗窃,窃取四千多元后进行分赃。后甲、乙均被抓获并判刑。但在盗窃过程丙私藏两万元,甲、乙并不知情。当时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未提及此笔金额,仅有事主的陈述。二人刑罚执行守毕后丙落网才供出私藏的两万元的盗窃事实,现在要对乙丙进行追诉,该案如何进入诉讼程序。

  【处理意见】

  对本案的处理主要有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处理意见是追加起诉。第二种意见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第三种意见是按照新案处理。第四种意见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评析】

  第一种意见是值得商榷的。追加起诉是指在原有公诉的基础上追加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新的被告人。《高检规则》第35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追加起诉具有下列特征:一是起诉内容有所遗漏,包括共同犯罪中遗漏了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一人犯数罪,只起诉部分罪行而遗漏了其他罪行。二是宜于合并审理,即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与已经指控的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实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就本案来说,由于人民法院已经对二人的盗窃事实已进行了定罪量刑,故不符合“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之条件,不能追加起诉。

  第二种意见也有值得商榷之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抗诉包括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和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按上诉程序提起的上诉是在判决、裁定生效前提起。而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在本案中,因判决裁定已经生效,故不适应未等效的这种抗诉程序。但生效的这种抗诉程序是针对原诉原审原判,而法院在一审判决该案时当时的事实、证据和判决是没有错误的,在当时证据的情况下,实体和程序均没有错误,如果按抗诉程序也无法进行纠正。

  第三种意见也有值得商榷处。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二犯罪人的盗窃事实在当时那种情况下已经查清,且已经定罪量刑。如果再一次提起诉讼,则是对同一个犯罪事实进行了两次评价,并且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前一个判决也无法撤销。因此,就本案而言,不应按照新案处理。

  第四种意见也有值得商榷处。我们认为,由于出现了新的证据,导致认定事实产生了变更,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本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之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第一,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发现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情况下,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对该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发现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情况下,可以提审或者指令该人民法院再审。就本案实际情况来说,因是刑事案件,法院不能主动通过院长发现新证据来纠正原来的判决。也就是说法院不能又找证据又起诉又审判,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也无法进行诉讼程序。所以这种情况也有一定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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