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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如何完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1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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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中产生的源于酌定不起诉之缺陷,若借鉴日本和德国的做法,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该如何完善?适用范如何调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条件有哪些?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若借鉴日本和德国的做法,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以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轻罪案件为适用范围比较适宜(日后条件成熟可以进一步扩大裁量空间)。再按照适用方式的不同将酌定不起诉划分为无条件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由检察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节和犯罪后的情况裁量适用哪一种类。

  在此基础上,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和发展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的调整

  1.适当扩大适用主体范围

  如前所述,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项特别程序,限定特定适用主体为未成年人,明显具有过渡性和局限性,也有违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初衷:因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使大量的事实上符合条件的案件不能适用,难以达到通过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实现诉讼分流、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因此,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施行一段时间逐渐成熟后,可以逐步将过失犯、偶犯、初犯、被胁迫犯、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限犯等纳入到适用的主体中来。

  2.逐步放宽适用条件

  根据修正案第271条的规定,将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限定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事实上,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法定最高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只有两条,一条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另一条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而由检察院判断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这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在德国的暂缓起诉制度中,适用范围也是由轻罪逐步突破而扩大到中等程度的犯罪,而在日本,甚至未明确轻重罪范围。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实践中常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作为确定情节轻微或是轻罪标准,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适时逐步将“一年有期徒刑以下”范围扩大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范围,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page]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附条件的细化

  根据修正案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条件显得过于简单——有悔罪表现。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言,所附条件设置是否恰当,是实施这一制度能否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关键因素。纵观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附的条件大都在考虑被告人的情况、所犯罪行、被害人的意见、社会责任、社会效果等情况下设置的。

  那么,结合我国实际,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应考虑哪些条件呢?笔者认为,鉴于具体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在立法过程中不宜以罗列的方式规定出明确而具体的条件,由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以下条件,最终作出决定。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世界上找不到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同样,即使是同一类型、甚至同一罪名的刑事犯罪,犯罪人都存在不同的具体情况。主要通过审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亦指再犯可能性),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之一。具体来说应当考虑行为人的年龄、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性格特征、日常表现、行为习惯、生活经历、文化程度、有无前科、是否惯犯等,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2.具体的罪行情况

  意大利法学家菲利强调“罪犯本身才是刑事审判的真正的、活的对象。”因此,犯罪原因、主观危害程度、行为方式、对社会的仇视程度、社会影响大小、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作为所附条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审查。

  3.犯罪后的表现

  黑格尔说:“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如果不从犯人行为中去寻找刑罚的概念和尺度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如果单单把犯人看着应使之变成无害的有害动物,或者以做戒和矫正为刑罚的目的,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所以,犯罪人犯罪后的表现必须作为考虑的情节,包括作案后是否逃跑、有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否真诚的悔罪、是否愿意赔偿或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是否表示谅解、犯罪后社会情况的变化等等。[page]

  (三)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定程序

  尽管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程序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存在个体差异但其运作的基本要素是一致的,笔者归纳如下:

  1.犯罪人或被害人提出申请,或检察机关决定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

  2.审查。主要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审查案件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

  3.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4.处理程序。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准予附条件不起诉或提起公诉的决定。准予附条件不起诉的,确定考察机关和期限等。

  5.被不起诉人按照修正案第272条规定,遵守考察规定。

  6.考察期间,有修正案第273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期满后,没有上述情形的,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的决定。

  (四)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帮教考察机制

  在刑诉修正案第272条中,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配合。实践中,考察工作的展开,多通过协议形式联合学校、社区等相关机构共同进行。但对于一些在校学生案发后转学的、举家搬迁失去联系的就无法落实帮教,而外来未成年人,因与本地社会联系不紧密,没有类似学校、家庭、社区等良好的帮教组织,更是在实践中被排除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之外,有违刑法中的公平原则。因此,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大范围适用的同时,建立全面的、完善的帮教机制,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1.结合我国实践经验,帮扶主体主要由检察官、社区组织、父母、学校老师等人组成,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治体系已经逐渐成熟,很多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治站设立了社区矫治监督站,对不需要关押的犯了罪的人进行矫治监督。由于社区矫正机构是基层组织,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帮扶监督,因此,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由该机构来完成是合理可行的。

  2.形成有效的未成年人帮教制度。明确检察院、监护人、社区矫正机构、学校等部门在帮教中的职责,严格完善帮教程序,不至于使未成年人被不起诉后脱管、漏管。检察院可以通过设立帮教登记表、贯彻落实考察回访原则,与帮教小组、帮教对象及其监护人经常保持联络,掌握该未成年人在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的动态信息,便于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在社区可以建立家庭教育咨询中心和家长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向家长们传递正确的教育方法;学校等教育部门要落实有关政策,做好留校、复校、就业、升学的有关安排工作。[page]

  3.对未成年人增设强制义务。如要求未成年人定期参加帮教组织安排的义务劳动、公益劳动,并对其劳动表现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其在帮教期间表现评定的参考内容,对积极改造、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可缩短帮教期限;对有不良行为的应当严格惩处,对其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将被不起诉未成年人置于全社会监督下,使他们从内心里感受到刑罚的惩戒和教育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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