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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提出刑事自诉的主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8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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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在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中,诉讼的形式分为自诉和公诉。公诉就是通过检察院来提起诉讼,而自诉就是指跳过检察院,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有哪些主体有资格提起自诉呢?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权提出刑事自诉的主体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有权提出刑事自诉的主体

  (一)、被害人。

  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即被害人依法享有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权利或利益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受害,包括精神损害、身体损害、财产损害以及其他方面有形和无形的损害。

  对于法律允许自诉的案件,被害人理所自然有权向审判机关提出控诉。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就是指的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为了保证被害人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其合法权益能得到适当的维护,许多国家不同程度地扩大了自诉权人的范围,确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自诉权。具体说来,就是当被害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行为能力者时,法律允许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自诉。法定代理人在代理被害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与被害人自行进行诉讼具有同等效力。如德国刑法规定,行进行诉讼具有同等效力。如德国刑法规定,当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时,处理其本身事务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负责监护的人都有权提起自诉。在前苏联,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由于精神障碍不能自行进行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时,其法定代理人,包括被害人的父母、监护人、辅佐人,以及被害人所在的机关组织的代表,都有权提起自诉,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三)、被害人的近亲属。

  当被害人死亡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行使起诉权时,有的国家法律允许被害人近亲属对该案件提起自诉。如德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死亡时,其配偶及子女有权对该案件提起自诉。如果被害人没有配偶及子女,或者其配偶及子女在告诉期间死亡的,其父母可以对该案件提起自诉。如果被害人的父母在告诉期限届满前也死亡,其兄弟姐妹有权对该案件提起自诉。在前苏联及东殴国家,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在我国,遇有被害人死亡的情况,法律允许其近亲属提起要求损害赔偿的附属民事诉讼。但对被害人近亲属能否在此情况下提起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诉,没有规定。但是,当被害人具有某种特殊原因致使不能正常行使控诉权的,为切实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法律将享有自诉权的范围扩大到被害人近亲属。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近亲属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限定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关于法人代表能否成为自诉案件主体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关于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义务及其在诉讼中的活动的规定,主要是以自然人为调整对象,而对法人作为被害人如何具体参与诉讼殊少涉及,且法人虽然作为刑事被害人享有控告权,但实际上法人作为起诉主体独立提出刑事控告的情况却微乎其微。法人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理论上成立,法律上有据,法人能够成为自诉案件的主体。

  二、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三、自诉案件的程序

  (一)程序的审查判断

  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自诉案件的条件的;

  (2)证据不充分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2、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此限制。

  4、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5、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6、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证据的审查判断

  1、书证、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复印(制)件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

  2、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一定期限内提交证人名单,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3、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当事人(自诉人及被告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核实证据:

  (1)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且已不能继续举证证明的;

  (2)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对其申请,由主审法官审查,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采纳申请的决定。

  5、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应在开庭时质证;对未能调查收集到的证据,人民法院亦应告知当事人。

  (三)调解、撤诉或者自行和解

  1、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2、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应当不予准许。

  3、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

  4、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5、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6、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7、上述自诉案件的第(三)类案件,不适用调解。

  8、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四)反诉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自诉案件的第(一)、(二)类案件。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五)审理期限

  1、自诉案件应于1个半月内审结,届时不能审结的,报庭长、院长审批。

  2、对当事人羁押的,应按公诉案件的结案要求,于1个月内结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3、附带民事诉讼的,参照民事诉讼相应的审限。

  4、按自诉程序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理后认定属于公诉案件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权提出刑事自诉的主体的相关内容。大家在提起自诉前,一定要确认自己是否拥有提起自诉的权利,如果不符合提起自诉的条件,那么是不可以提起自诉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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