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刑事案件多久可以开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2 11:56
人浏览

  刑事案件自立案后,一直到判决,也许很多人觉得时间很长,法律到底对于该时间有没有限制,多久可以知道自己的家人到底量刑是怎样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刑事案件多久可以开庭?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刑事案件多久可以开庭

  1、刑事拘留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刑事拘留的期限为37天。

  但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就是说拘留期限为17天。

  2、侦查阶段的期限。逮捕后,侦查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如果在上述期限不侦查终结,且是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对于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上述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因此,侦查阶段的期限为7个月。

  3、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那就是一个半月。

  另外,还会存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情形,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的,审查起诉的期限重新计算。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4、审判阶段(一审)。法院应当在受理后的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具有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另外,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移送法院后,期限重新计算。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1、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

  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三、刑事案件如何划分程度大小

  刑事案件分为一般刑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特大刑事案件。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别:

  1、标的额的大小。涉及到的财物额是否重大。

  2 、影响力。影响力是否重大。

  3、双方人数多少。涉案人数是否众多来区分。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刑事案件多久可以开庭的内容,由此可知,刑事拘留时间为37天,侦查阶段的期限为7个月,审查起诉阶段为一个半月,法院审判阶段为3个月。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