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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及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3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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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有些人会因为一时的冲动打架结果造成人体伤害,严重的话会构成刑事案件,那么变为刑事案件后,如果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的话,协议书有没有效力呢?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及效力?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及效力

  1、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书的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3)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刑事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2、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书的履行效力: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从案件条件来看,可以包括部分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案件(如部分非法拘禁案、敲诈勒索案)以及部分法律规定可以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犯罪情节恶劣、严重侵犯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累犯及应当数罪并罚的案件,不适用和解,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2、从适用对象来看,可以为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其中,对于事出有因或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而犯罪嫌疑人系一时激愤而犯罪的案件,带有明显的偶然性和特殊性。在可能的情况下,适用和解程序对案件的处理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三、我国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赔偿问题缺乏明文规定导致被害人“漫天要价”

  刑事和解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经济赔偿问题,目前,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和解赔偿金额、范围等一系列问题并未划定统一的标准,致使实践中经常出现刑事和解的双方当事人“讨价还价”的现象。而犯罪嫌疑人为使自己获得较轻的刑事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往往也会被迫满足被害人过高的赔偿要求。

  2、视经济赔偿为从宽筹码导致犯罪嫌疑人“以钱买刑”

  刑事和解案件中,积极赔偿只是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的必要结果,并不必然能够得到从宽处理。然而,实践中有些人却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就是“钱”与“刑”的交换,金钱赔偿的多少决定着司法机关从宽处理的幅度。于是,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参与刑事和解程序过程中,往往不是发自内心地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从而缓解双方的矛盾,而是将经济赔偿当作换取司法机关从宽处理的筹码,与被害人甚至司法机关讨价还价,意图等价交易,用赔偿金理直气壮地“买回”从宽处理,“买”不到就干脆不予赔偿。

  3、和解过程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强迫、引诱和解现象发生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刑事和解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这也是刑事和解程序相比传统刑事案件处理方式在矫正犯罪、抚慰被害人心灵、化解社会矛盾和修复社会关系方面更具优越性的重要原因。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违背立法者本意的不良现象,部分犯罪嫌疑人为达到从宽处理目的,通过实施暴力、胁迫、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强迫或者引诱被害人和解,甚至在被害人拒绝接受和解协议后公然实施报复行为,迫使其“和解”,这不仅违反了双方自愿这一基本前提,更与刑事和解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

  4、贫富差距的存在导致刑事和解无法实现人人平等

  实践中,往往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人对被害人一方的赔偿资金一次性到位,完全满足被害人的赔偿要求。这就使得一部分诚意悔悟、甘愿积极赔偿,但因家庭贫困暂时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和被害人实现现实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出现相同或者相似案件处理方式不平等的现象。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及效力的内容,由此可知,刑事和解协议书在于犯罪嫌疑人悔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一定的协议。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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