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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证据的保全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3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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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自诉案件司法机关会处于比较消极的地位,法院秉承不告不理原则,不会主动介入到案件当中。但是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时候,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就会发挥它的作用了。那么刑事自诉案件证据的保全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刑事自诉案件证据的保全

  一、刑事自诉案件证据的保全

  ㈠证据若不及时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㈡必须由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在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应由诉讼参加人申请。在没有诉讼参加人申请的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在起诉的同时或者起诉之后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书。

  二、证据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证据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采取的。但在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民诉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此即为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的方法有三种:

  一是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取得证人证言。

  二是对文书、物品进行拍照、录相、抄写、复制等。

  三是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

  三、取得方式不合法的证据的效力问题

  在美国,把该类证据表述为“非法证据”,并不涉及证据形式,而是专指违反程序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收集的证据。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已经成为美国刑事诉讼中的“天皇”规则,反映了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选择上的现实主义态度。在日本,同样明确规定了诸如不得强迫任何人做不利于己之供述,由于强制、拷问或胁迫之招供,或经过不当之长久拘留或监禁后之招认时,不得认为有罪或科以刑罚等规定。证明的过程中证据材料的使用不能违背法律所追求的人权、程序、正义、效率等价值。法律为保障证明符合这些价值的实现,规定了收集证据的主体,程序,证据的法定形式及来源,出示证据的程序,期限等等。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也做了相同的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分别发文强调此类要求,似乎关于刑讯逼供等问题已经从制度上排除了其存在的可能,明文规定该类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现实当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在我国通过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这一制度的规定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考虑的。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刑事自诉案件证据的保全是怎样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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