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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与罚款适用金额上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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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大家在自己不小心的情况下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有时候上交罚金,有时候上交罚款,其实这两者是性质不相同的。那么对于罚金与罚款适用金额上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罚金与罚款适用金额上的区别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罚金与罚款适用金额上的区别

  一、罚金与罚款适用金额上的区别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款有两种:一种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责令妨害诉讼的人或单位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简称司法罚款);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决定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人或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简称行政罚款)。罚金和罚款都是有关国家机关责令特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是,罚金和罚款有下列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罚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以剥夺犯罪人或犯罪单位的金钱为内容,是人民法院剥夺犯罪人或犯罪单位财产权利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司法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目的是制裁妨害诉讼的行为,防止妨害诉讼行为的再次发生。行政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方式,是行政机关剥夺行政相对人部分财产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作出判决;司法罚款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行政罚款由主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3、法律依据不同: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处罚法》。

  二、被判处罚金怎么执行

  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属于财产刑,既可以与各种主刑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自判决生效起,就涉及到罚金刑的执行,即罚金的缴纳,这也是事关法律的尊严和罚金刑能否得到切实执行的重要问题。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当同时规定缴纳的期限,并明确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以便于执行。一般来说,如果罚金数额不多,或者罚金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不困难的,可以限期一次缴纳;罚金数额较多,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确实无力一次缴纳的,可以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至于缴纳的期限及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的可能性来确定。

  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当然,强制缴纳主要针对实际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而且,如果采取强制缴纳的方法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应当随时追缴,上缴国库。

  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如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减少罚金或者免除罚金。

  三、罚金缴纳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限期缴纳有限期一缴纳和限期分批缴纳两种。限期一缴纳,是指犯罪人应在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内一性付清全部罚金。这种缴纳方式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大,或者数额虽然较大,但犯罪人缴纳并无困难的情况。限期分批缴纳,是指犯罪人应在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内分批付清全部罚金。这种缴纳方式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大,犯罪人无力一缴清的情形。

  关于罚金缴纳的期限,各国刑事立法中有法定主义、裁量主义、折衷主义。法定主义,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罚金缴纳的期限。裁量主义,是指法律不明文规定罚金的缴纳期限,而由法官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酌情决定缴纳的期限。折衷主义,是指法律原则上虽规定了罚金缴纳的期限,但如果犯罪人在法定期…内缴纳有困难的,法官可以根据犯罪人的要求和他的具体情况,酌情决定缴纳的期限。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的执行期限,实践中多采用裁量主义。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对罚金的缴纳期限作了司法解释,即判决指定的期限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这样就使司法在实践中有了一定的依据,必将有利于维护罚金的严肃性,促进罚金的执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罚金与罚款适用金额上的区别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罚金与罚款适用金额上的区别还是比较大的罚款的金额较大,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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