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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异议上诉状模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6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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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发生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情况下,管辖法院的确立是最为重要的事情,那么级别管辖异议上诉状怎么写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级别管辖异议上诉状模板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级别管辖异议上诉状模板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

  原审被告:连云港某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

  原审被告:江阴市某合作社

  住所地: ******************888

  原审被告:郁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原审被告:吉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

  住址:*********8

  上诉人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连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不服,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2012)连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原裁定认定“本案是否分案审理,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另行决定。”与法不符

  本案被上诉人将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五被告一同诉至连云港中院,请求支付800万元及相关费用,但从被上诉人的《起诉状》中不难看出,被上诉人与原审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均不相同,本案至少包含7个独立的诉,分别为:1、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一间因450万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2、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间因450万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3、被上诉人与连云港群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告未起诉该公司)间因450万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4、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四间因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5、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五间因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6、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三间因800万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7、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四、五间因800万保证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上述纠纷因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理由各不相同而成立数个不同的诉,性质上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依据其性质完全可以分离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各个诉都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且本院都享有管辖权;2、各个诉都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4、当事人必须同意合并审理。

  然而,首先,本案所含各诉涉及不同的级别管辖,本案不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其次,本案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庞杂、责任划分交错、头绪过多、案情复杂,合并审理不仅不能简化诉讼过程,反而会起相反的作用,使案件的处理更加棘手,以致给审判工作带来种种困难,因此本案不符合上述第三项条件;再次,上诉人向连云港中院提交了书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对本案的合并审理提出了异议,本案明显不符合上述第四项条件。故原裁定认定“本案是否分案审理,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另行决定。”违反了法律关于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的明文规定,与法不符。

  二、原裁定认定“即使本案分案审理,亦应由本院管辖。”适用法律错误

  2011年1月2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担保合同》,为被上诉人担保连云港群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偿还连云港东方农村银行海州支行贷款450万元提供反担保。后连云港群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按时还款300万,尚欠贷款150万元依法由被上诉人代为清偿,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保证合同纠纷金额至多为150万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中“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住所均在受案法院辖区内,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保证合同纠纷金额至多为150万元,最多不过450万,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保证合同纠纷依法不在连云港中院的级别管辖之内,应由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固原裁定中认定“即使本案分案审理,亦应由本院管辖。”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原裁定缺乏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上诉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贵院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连云港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二、最新级别管辖异议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级别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级别管辖异议上诉状模板”的法律内容,级别管辖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各不相同。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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