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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7-06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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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由于涉及人的生命或者财产,是非常严肃的一件事情,因此它的流程也会相对而言更加严肃和严谨,流程也更加精细和复杂,因此一般人也许对这个办案程序不是很了解。那么,一般刑事案件办案程序?以下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解答。

  一、一般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要经过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反贪局)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的审判阶段这三个实体程序。其中在侦察阶段是龙头环节,包括受案,立案,侦察,以及销案等四个环节。

  二、受案

  1. 刑侦部门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并制作笔录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 刑侦部门对于接受案件的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批准后,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对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三、立案

  1. 刑侦部门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县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批准后予以立案;

  2.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批准后,不予立案;

  3.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于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后,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四、销案

  刑侦部门通过侦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作撤销案件报告,经批准,撤销案件,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1. 没有犯罪事实的;

  2.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侦查

  1. 刑侦部门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待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3. 采取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以及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辩认时应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的一般刑事案件办案程序的法律解答。在刑事案件的办理当中一般有立案,受案,侦察以及销案等四个环节。侦察部门的这一程序十分的重要,其最终办理结果将影响到案件是否起诉。如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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