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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 诈骗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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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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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组诈骗案的法院裁判文书(18)
标题任某某虚报注册资本并诈骗他人钱财案分类刑事时效性有效颁布时间1997.02.24案情被告人:任某某,又名任xx,男,33岁,浙江省xx市人,农民,住慈溪市宗汉镇xx市村。1996年8月26日被逮捕。

1995年3月,被告人任某某筹建“万宝全工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18万元,实际到位7.8万元。因资金严重不足,任某某采取虚填现金、实物投资清单的办法,虚报注册资本210.2万元,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塑料制品、门窗异型材、童车制造加工、塑料原料、化工原料、建筑材料批发零售。随后,任某某以本公司要搞300万元至500万元的基建项目为名,分别向七个承包人订立书面或口头基建承包协议,以收劝押金”或“借款”的名义,骗得承包人陆××人民币13万元、施××人民币2万元、读×人民币3.5万元,岑××人民币1万元,共计19.5万元。上述4人发觉受骗后,经过催付,只追回人民币7.1万元。
审判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任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诈骗罪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办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6年12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
宣判后,被告人任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他向基建工程承包人借款属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判认定其犯诈骗罪不当,要求二审改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任某某在申请公司登记时,虚报巨额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任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基建工程无法实施,骗取数名基建承包者的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任某某对所骗钱财大部挥霍,无法返还,此罪情节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任某某上诉称其向工程承包者借款系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7年2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新罪名。该《决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但《决定》没有规定“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对此作出司法解释。因此,如何看待本案被告人虚报注册资本的数额是处理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本案被告人任某某虚报注册资本210.2万元,是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4倍多,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人任某某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从而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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