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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案例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28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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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衅滋事的一般行为,没有达到立案的标准,应该是要被治安行政处罚的,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就涉嫌寻衅滋事罪,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要根据实际情况,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寻衅滋事罪的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寻衅滋事罪的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7日晚上,被告人吴某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某饭店内与他人微信软件聊天,期间吴某辱骂了被害人刘某,被同在该店吃饭的刘某发现,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争执。刘某离开后,于当晚与朋友聊天时提及要去找吴某麻烦,但事后刘某并未找过或联系吴某。2018年11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吴某、胡某(另案处理)发现刘某和朋友在进贤县民和镇某KTV包厢内唱歌,吴某向刘某提议,要去找回面子,胡某(另案处理)同意后,两人各自携带一把砍刀来到某KTV内找到刘某,胡某持刀将劝阻人员吓走后,伙同吴某将刘某砍伤。经鉴定,刘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吴某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刘某谅解。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初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

  二、寻衅滋事罪最轻怎么判

  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口袋罪”,就是说它的内容比较宽泛而且使用了“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需要价值判断的表述,所以司法机关对本罪的认定比较困难。一般来说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比较轻”我不知道是指寻衅滋事行为本身比较轻,还是构成寻衅滋事罪后的罪行比较轻,

  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标准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案例”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案例我们得知,在寻衅滋事行为中,情节严重,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如果被告人可以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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