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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首例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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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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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仅因将他人托为销售的一辆没有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货车,以7700元的价格介绍卖掉,河南省汝州市一名汽车司机杨某某没想到会成为河南省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而被判刑的“第一人”。经过依法公开审理,6月20日,河南省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当庭以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杨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6年8月,现年34岁的杨某某在河南省汝州市东关一个停车场内,将王某某(已判刑)托其代为销售的一辆价值2万元却没有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三吨货车,以7700元的价格介绍卖掉。后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将盗窃该车的刘某某(已判刑)、高某某(已判刑)和销售该车的王某某抓获归案。现赃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私利,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执意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但被告人杨某某得知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有立功情节,亦可从轻处罚。

  据了解,“隐瞒犯罪所得罪”由来于今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学界人士分析,该司法解释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将刑法第312条规定的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被盗抢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也为打击目前“两抢一盗”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法律适用渠道。据悉,此案是该《解释》施行以来,河南省首例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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