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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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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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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卫过当案例分析

  案例一:被告人何某(女,35岁)于某年6月15日回娘家,在小荒山上与身高力强的搬运工人王某相遇。王某身揣屠刀一把,拟去正操办婚事的弟弟家杀猪宰羊,见何某孤身一人,顿起淫心,先以秽语挑逗,要求发生两性关系,被何某责骂拒绝。王某即亮出屠刀威逼何某脱衣服。何某见王某身高体壮,相貌凶恶,且手持屠刀,而周围一片荒野,既不见房舍,又不通行人,自己赤手空拳难以抵御,便假作应允,说到前面找一地方,以作援兵之计。走到山脚,何某见前面有一堵矮墙,下面是一个很大的粪池,便走至地边,佯作解衣,并招呼王某也过去。当王某在池边一只脚着地,一只脚脱裤子时,何某奋力一推,将王某推落粪池。粪池既深且大,王某又不会游泳,落入粪池后拼命挣扎,双手撑住地沿,几次想爬上岸来,均被何某掰开双手,将其再次推人粪池。何某一面不让王某爬上来,一面大喊“抓坏人”。由于正值中午,路上没有行人,直至王某无力爬上时,何某才穿上衣服,拼命地跑到前村告诉农民,并带领几个村民返回粪池捉人。当赶到现场时,王某已被淹死在池内。

  何某前期将王推入粪池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而后期阻止王上来的行为已经不具有防卫的性质了,因为王在粪池的时候已经丧失了犯罪的能力,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属于事后防卫。何某应当预见自己不让王上来的危害性,但由于抓人心切而没有预见,其行为构成过失至**亡罪。

  案例二:林省长春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1月25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要与朱**谈恋爱,多次对朱**进行纠缠和拦截,遭拒绝后竟进行威胁恐吓,并伺机报复。1993年9月9日20时许,李**携刀强行进入朱**家,与朱**的母亲刘**口角撕打起来。李**扬言:找你算帐来了,我今天就挑朱**的脚筋。正在撕打时,朱**进屋。李**见到朱**后,用脚将其踹倒,一手拿水果刀,叫喊:不跟我谈恋爱,就挑断你的脚筋。说着就持刀向朱**刺去。刘**见李志文用刀刺朱**,便用手电筒打李**的头部,李**又返身同刘**撕打,朱**得以逃出门外。此时,被告人朱*红进入屋内,见李**正用刀刺向其母亲,便上前制止。李**又持刀将朱*红的右手扎破。刘**用手电筒将李**手中的水果刀打落在地。朱*红抢刀在手,李志文又与朱*红夺刀、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朱*红刺中李**的胸部和腹部多处。经法医鉴定:李**系右肺、肝脏受锐器刺伤,造成血气胸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朱*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朱*红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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