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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情敌聚众围殴用餐刀自卫致人重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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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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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1月29日下午15时许,孙梦*因暗恋的女友和何*有超过恋爱的举动,而醋意大发。当天,孙某(另案处理)纠集了同在其他酒家打工的王某等4人(均另案处理)来到该酒家门口,孙某主动寻衅把何*叫到酒家外,数人便一拥而上对准何*头部、面部和手臂等处实施殴打。顿时,何*被打倒在地鼻子、眼角被砸破满面流血,无法睁开眼睛,浑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为减少殴打,何*从裤袋内摸出单位配发替客人切牛排餐刀,长约25cm刀刃呈锯齿状刀具挥舞抵抗,致王某左肾破裂伴肾周血肿、脾脏破裂及膈肌破裂等,经鉴定王某已构成重伤。案件判决后承办法官介绍,刑法上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刑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考虑到何*属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对方重大伤害,但有自首情节。上海静安法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何*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经过庭审法院认为何*持刀刺伤他人构成重伤,属于正当防卫过当,但案发后能够主动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判处,遂判处何*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当庭获得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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