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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一男子假扮警察欺骗女性感情,招摇撞骗罪金额与量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6-16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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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近日,绍兴一男子假扮警察欺骗女性感情,招摇撞骗罪金额与量刑是什么?接下来,由法律快车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招摇撞骗罪金额与量刑是如何规定的,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绍兴一男子假扮警察欺骗女性感情,招摇撞骗罪金额与量刑

  为了满足自己当警察的虚荣心,就在网上购买警服冒充警察,还利用“假警察”的身份欺骗三名女性的感情,最近,绍兴越城公安分局就抓获了这样一名假警察。

  据警方介绍,犯罪嫌疑人王某,今年4月从网上购买了警服、警帽、警官证、警衔和装备,利用朋友圈将自己包装成一名人民警察。比如,他的微信朋友圈的封面、头像,甚至是手机背景全都是和警察相关的图像。那么,王某为何如此大胆假扮警察招摇撞骗呢?

  王某告诉民警,自己假扮警察后,确实有越来越多的女性网友喜欢和他套近乎,他的自我感觉越来越好,欲望也渐渐膨胀。

  目前,王某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越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招摇撞骗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招摇撞骗罪的金额与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绍兴一男子假扮警察欺骗女性感情,招摇撞骗罪金额与量刑”的详细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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