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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诈骗立案标准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11-25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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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很多诈骗案件都有不同的手段,大家在遇到诈骗案件时都会选择报警立案,但是很多小伙伴都不知道的是,诈骗罪都有哪些立案标准呢?而且根据诈骗罪的方式和对象不同,立案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陕西省诈骗立案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陕西省诈骗立案标准是什么

  诈骗犯罪种类繁多,诈骗的方式和对象不同,有不同的立案标准。陕西省各类诈骗犯罪立案标准如下: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

  (2012年12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

  依据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

  数额较大:二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以上。

  第194条第一款 票据诈骗罪

  数额较大: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

  第194条第二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

  数额较大: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

  构成犯罪: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

  数额较大:

  1、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

  1、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

  1、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数额较大: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

  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数额较大:个人二万元以上,单位二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个人二十万以上,单位二百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八十万元以上,单位八百万元以上。

  二、诈骗罪的四个特征

  诈骗罪的四个特征,即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2、客观方面: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诈骗罪的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 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 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 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陕西省诈骗立案标准是什么的法律知识。通过以上内容大家可以了解,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一般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而定,而且不同的诈骗方式和对象,有着不同的立案标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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