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诈骗量刑标准细则有何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28 12:31
人浏览

  行为人实施诈骗犯罪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更多关于诈骗量刑标准细则有何规定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诈骗量刑标准细则有何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北京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在1998年7月实施的《北京市关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等八种侵犯财产罪的数额标准》,该文件中规定:关于诈骗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并规定: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其他具体情节以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

  三、诈骗罪追究单位犯罪的立法建议

  虽然认为对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以用现行刑法规定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仍建议在以后的刑法修改中应当增加单位诈骗等单位犯罪。理由有以下几点:

  1、只处罚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可能会放纵实施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单位。单位成员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仅只体现了单位成员的意志,同时也体现了单位的整体意志和单位的整体利益,具有主观恶性的不只是实施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也包括作为整体的单位;获得利益的不只是实施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也包括作为整体的单位。因此,对于此种行为只处罚个人,不处罚单位,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

  2、以现行刑法规定处罚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不能完全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由于涉及到新旧刑法的交替,一些案件会出现了如何对其量刑的难题。实施诈骗行为的时间如果是在1997年新刑法颁布之后,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理应就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然而,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20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司法解释有人认为还没有被废止,旧刑法诈骗罪只有数额巨大,据此被告人只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是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的诈骗行为,犯罪所得归单位使用或者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追诉标准要高于自然人犯罪,对单位犯罪中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处刑比自然人犯罪也要轻,若在没有规定单位诈骗罪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以诈骗罪追究,无论是用新刑法还是用旧刑法处刑,都对其显失公平。

  诈骗、盗窃等犯罪都是我们生活常见的犯罪,其行为人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诈骗量刑标准细则有何规定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