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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淫秽物品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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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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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解释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法律专家解析

  本条是关于淫秽物品定义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淫秽物品定义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具体描绘性行为”是指较详尽、具体地描写性行为的过程及其心理感受;具体描写通奸、淫乱、卖淫、乱伦、强奸的过程细节;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及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和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等的淫亵描写。“露骨宣扬色情”是指公然地、不加掩饰地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着力表现人体生殖器官;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的腐化堕落的具有刺激、挑逗性的文字和画面。

  第二款是关于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和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的规定。“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是指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依本款规定,这类作品不是淫秽物品。

  第三款是关于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的规定。所谓“有艺术价值”,是指在现实生活中以及文化艺术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具有较高文学、艺术价值,同时也包含有对性行为、色情等内容的描绘的文学、艺术作品。如中国古典小说《金瓶梅》不仅在文学史上有一定的地位,而且在今天看来仍有较高的文学、艺术价值,是人类文化的遗产。但应当注意的是,对这类作品本身虽不视为淫秽物品,然而对这类作品的复制、贩卖、传播仍应加以必要的管理和限制,不能任其随意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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