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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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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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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普刑初字第3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0年1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X路X号门口设摊,以人民币12元的价格将涉嫌淫秽内容的《日本女优大汇演第五部》1套2张光碟贩卖给朱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张某的摊位处查获涉嫌淫秽内容的光碟142张。经鉴定,查获的142张光碟中有102张光碟以及被告人张某贩卖给他人的2张光碟均为淫秽片。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郝某的证言,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及赃物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淫秽光碟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谢x燕

二O一O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顾x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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