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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部主任为亲友非法牟利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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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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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现年33岁的张某捕前系某市电视台广告信息部主任,两年前,他就把黑手伸向了客户在电视台做广告所付的广告费,采取多收入少入账的方法,先后五次从客户交纳的广告费中贪污公款37840元。另外,他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由其亲友经营的某广告公司做广告共支付广告费9万元,张某仅向电视台交款6.4万元,余款2.6万元则以广告代理费的名义交给其亲友经营广告公司。近日,某市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评析]

  所谓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经营、采购、供销活动中为亲友谋利益,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主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利益和正常的管理活动。2、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在经营、采购、供销活动中损公肥私,为亲友谋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单位销售商品;(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背职经营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上述背职经营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损公肥私,其结果必将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的地位和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常是指通过上述行为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具体内容可以是减少大量应得的收入,也可以是增加大量不必要的支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4、本罪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背职经营行为会造成损害国家利益的后果,但为了某种非法利益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关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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