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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09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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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人想要不劳而获就采取诈骗的方法去获得利益,这是非法的,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诈骗罪的种类有很多,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关系是什么呢?怎么区分这两个罪名呢?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详细讲述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关系,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一、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定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金融诈骗罪是违反金融、票据、保险管理法规的犯罪。主要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1、集资--诈骗罪: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2、贷款--诈骗罪: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国家有价证券--诈骗罪:

  (1)以诈骗时利用的对象划分。伪造并以之诈骗者,择一重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2)其中须注意:票据诈骗的五种情形;信用卡诈骗的四种情形。

  4、保险--诈骗罪:

  五种法定情形。其中须注意:

  (1)保险诈骗的同时又杀人放火等的,『数罪并罚』

  (2)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的可成立『共犯』,如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致(即过失)则定[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3)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定[职务侵占罪

二、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金融凭证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对所使用的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必须表现出明知。如对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不表现为明知,即不知道所使用的金融凭证是伪造或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的,如持有金融凭证的人所持有的金融凭证是其前手诈骗、盗窃、抢劫、抢夺而来自己却不知情的;或者受人委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本身是冒用的金融凭证的、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就因为不是出于故意而不构成本罪。对于犯罪的目的,本罪要求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

  否则,如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出于故意也不可能构成本罪。不过,行为人明知自己所使用的属于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仍决意使用,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言而喻。

  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前者即本罪为特别法条,后者即诈骗罪为一般法条。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应依特别法条在这里即为本罪定罪量刑。从理论上看,它们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区别主要是:

  1、诈骗行为发生的时空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中;后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以外。

  2、诈骗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这一金融道具实施的;后者是使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道具实施的。

  3、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金融凭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只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非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实施诈骗,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反之,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关系的相关内容,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是一般法条和特殊法条的关系。如果您还对这两个罪名之间的关系存在疑问,或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我们的律师在线咨询,也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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