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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名牌香烟 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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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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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用10余天时间,一加工窝点就“生产”制售假冒香烟1500条,价值达23万余元。日前,南区法院宣判被告人x玲、x英犯下假冒注册商标罪。

  2005年2月19日至3月2日期间,被告人x玲、x英在巴南区花溪镇xx村五社租赁屋内,招募了10余名工人“生产”名牌香烟。他们将“美登”、 “宏声”牌香烟的烟嘴、烟盒拆掉,接上“玉溪”、“龙凤呈祥”牌香烟烟嘴,用“玉溪”、“龙凤呈祥”的商标进行包装后销售,牟取高额利润。“生产”10余天被有关部门查处后,两人在此期间已参与制售假烟1500条,非法经营数额达23万余元之多。

  巴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x玲、x英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玉溪”、“龙凤呈祥”两种注册商标,牟取非法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被告人x玲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x英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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