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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应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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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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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重大医疗责任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应加重,还应当增加罚金刑。在昨日召开的第二届重庆市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年会上,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卢有学在提交的论文中提出这样的观点。

  卢教授认为,1997年新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规定中的“

严重不负责任”一语对该罪的成立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以至司法实践中因医疗事故定罪的情况比较少见,而刑法将医疗事故罪归为业务过失犯罪,又进一步降低了该罪的法定刑幅度。

  他认为,医疗工作是一个特别的工作,从事该工作的人经过专门训练培养,其注意义务比一般人高,刑罚应重于或者至少不能轻于普通过失犯罪。

  针对现行刑法对医疗事故罪只规定了有期徒刑和拘役两种刑罚方式,卢有学认为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出发,至少应当对医疗事故罪增加罚金刑。只有与其经济利益直接挂钩,才能更好地促进医务人员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从而更有效地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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