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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洗钱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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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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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特大海上香烟走私案8日在北海市宣判,16名被告人因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和“洗钱罪”,分别被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法院查明,从1999年初起,被告人郑某某与他人密谋,按各占50%股份走私香烟。郑某某召集方良波、卢家斌等人,就联系接货、海上运输、码头搬运、陆路转运销售等进行分工,从境外大量偷运香烟入境。为逃避查缉,郑某某等人还以养虾为掩护,在沿海的虾场办公楼顶安装雷达,监视海关、海警等执法部门出警情况。随着偷运数量增多,这一走私团伙购买专门车辆,雇请他人将香烟送往广东境内销售。2001年,被告人黄锡填与郑某某走私团伙接上头,由自己组织货源,合作走私香烟。

  法院认定,从1999年初到2004年七八月间,16名被告人在北部湾海上从境外走私各类香烟达4.4万多件,偷逃应缴税款总额1.4亿元,并将1.74亿多元非法所得转移,其中1.12亿元汇入香港账户,构成“洗钱罪”。被告人黄锡填“行为贯穿境外组织供货、运输,指挥销售、洗钱全过程”,偷逃应缴税额1.27亿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郑某某“策划、组织、指挥,起主要作用”,走私香烟长达3年之久,被判处无期徒刑;有9名被告人因属于从犯或有立功表现,获得从轻处罚。

  一审同时宣判没收黄锡填、郑某某的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4名被告人共被处高达1.05亿元罚金,法官责令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否则强制缴纳。作者:梁思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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