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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员危险驾驶立案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7-03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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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时候客车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校车为了方便快速接送学生,就会超员载人,这是非常危险的。超员危险驾驶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详细的解答。希望大家在看完下面的内容后,能够了解一些关于交通方面驾驶问题的知识。

  一、超员危险驾驶立案标准

  危险驾驶罪超员立案标准为超员百分之二十。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据此可知,超载百分之二十为一个界点,超过百分之二十属于严重情况。

  二、危险驾驶罪如何认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第三,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最后,量刑上不同。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三、客车超员的危害有哪些?

  《刑法修正案(九)》将营运客车严重超员纳入危险驾驶罪,而且,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该规定处罚。客车超员为何要入刑,这是因为客车超员有五大危害。

  危害一:会让车不稳定。超员导致车辆超出其载重量,会增加司机在行车过程中的不稳定性,使得车辆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危险性也相应增大。

  危害二:会容易爆胎、失控。如果严重超员,客车极易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

  危害三:让逃生和抢救变难。特别是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自燃等意外情况时,客车超员给乘客逃生、抢救伤员带来极大困难。

  危害四:更易铤而走险。超员客车往往躲避检查,和执勤交警“捉迷藏”,不是超速行驶就是夜间行驶。

  危害五:无座乘客最危险。超员的那部分乘客几乎没有任何安全设施保护,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如车辆侧翻等,将是首先伤亡的人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超员危险驾驶立案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总而言之,超员危险驾驶的立案标准就是为超员的百分之二十。严重的,就会构成危险驾驶罪。若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的话,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为你提供最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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