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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7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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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立法沿革:刑法第22稿对本罪的规定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业务上的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没,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足之处在于:犯罪主体的严密,无驾驶执照人员也可能开车而肇事;由于业务上过失过于原则,不明确;仅仅规定了一个量刑单位,没有考虑到实践中的实际情况。79刑法在此基础上作了修订,体现在:

①将业务的过失改为违反规章制度;②将非交通运输人员纳入刑法规定,单列一款;③将法定刑改为两档。分别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3到7年有期徒刑。97刑法修订时认为情节恶劣的交通肇事行为,法定刑太低,增加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

1、客体

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保证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交通肇事罪的适用范围是公路和水上交通肇事,不包括航空和铁路交通肇事。后者有飞行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罪名调整。但实践中水运过程中发生的肇事行为,大多按照海事海商案件处理,由船东负责赔偿各种经济损失,船长等驾驶、技术操作人员也会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经济责任。故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不多,但曾经在长江上发生的船只倾覆事件就是以本罪来追究刑事责任的。但2000年6月四川合江发生的特大沉船事故,造成130人死亡、失踪。船舶所有人该县一建筑公司经理梁应金对船舶疏于管理,违法配备船员,被以本罪处以7年有期徒刑。

(2)必须有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衡量重大交通事故的标准是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标准,一般应当是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重大财产损失的标准一般可以在30到60万元的范围内由各地自行确定。问题在于: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肇事者个人财产的损失?高法的解释认为:本罪的危害在于对公共财产、他人人身及其财产造成的损失,其自身的财产损失应当视为肇事人为自己的违章行为承担的经济责任,而不应当将其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

(3)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

理论上认为此处的因果关系有三种形式:即为单一因果关系、竞合因果关系和介入的因果关系等。这种因果关系落实到具体案件的处理上,体现为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主体

(1)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

(2)单位主管人员等指使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定性问题

一些单位的主管人员、私营企业、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在多拉快跑思想指导下,往往指使或者强令属下或者雇工疲劳驾驶、严重超载、开快车或者强行超车从而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对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3)单位主管人员等指使肇事人逃逸行为性质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其理由在于:虽然引发交通事故是过失的,但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却是故意的,但刑法并没有将其单独定罪,而是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指使者虽然未帮助或者教唆实施肇事行为,但在明知肇事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仍指使、教唆肇事人实施逃逸行为,肇事行为与共同逃逸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指使者和肇事者对肇事后的逃逸具有共同的故意,应当共同对这一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并且只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但在事实上就突破了一个理论问题:过失犯罪共同犯罪吗?

4、主观方面

过失。违章行为是故意的,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过失的。这种过失开始于实施违章行为与肇事结果发生的过程中。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罪?

1、罪与非罪

交通肇事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别在于: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与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责任。

2、肇事工具与肇事地点

从交通工具的角度看,以前是威胁到公共安全的机动车。三轮车、自行车则不包括在其中。现在理论上认为即只要在运行过程中危害到公共安全,都可以作为本罪的肇事工具。自行车、三轮车可以包括在其中,助动车以及残疾车等非机动车也可以成为本罪的肇事工具,但不包括在街上的滑冰车。

从肇事地点来看,必须是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公路、城镇道路以及水路上,交通管理部门只对实行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如果发生在机关、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没有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同样是使用交通工具,但由于不在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处理。故对此种情形,高法的解释认为: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四、司法认定

1、此罪与彼罪

(1)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行为的区别

本罪是过失的罪过,但后者是故意。本罪是结果犯,后罪不要求有结果发生。

(2)本罪与用驾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区别

主观上本罪是过失,后罪表现为故意;本罪是结果犯,后罪并不要求实际的损害结果发生。

(3)本罪与飞行重大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侵犯交通安全的侧重点不同;犯罪主体不同;三是对客观方面的严重后果的内容不同。

(4)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关系,属于法条竞合关系,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按照本罪论处。

2、罪数形态

(1)交通肇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只定交通肇事罪,不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page]

(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此时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掩盖罪行、毁灭证据,逃避法律追究,从而使被害人处于无法获救的境遇,主观上是放任或者希望被害人死亡等结果的发生,故应当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对这种情形,根据被害人伤亡的结果对行为人定罪处罚是适当的。当然只定一罪,属于某种转化性质的犯罪--(自拟)。

五、交通肇事罪如何适用刑罚?

1、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理解

(1)这是修订刑法增加的内容。"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在实践中肇事人逃逸的目的大多是想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是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围观群众因激愤对其进行报复、殴打等。同样是逃跑,但后者逃离现场后能够报告单位领导或者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

(2)"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制。虽然有观点认为:应当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在实践中大多是这样。但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如果仅仅将逃跑界定为逃离现场,可能会影响对该类犯罪行为的惩处。所以,只要在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当作此理解。

2、对"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置受害人于不顾,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追究,不顾他人安危,继续超车超速行驶的,以至又撞死撞伤人或者造成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

(1)行为人肇事后,为逃避追究而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违反交通规则而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对此不应当实行并罚,另罪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躲避他人的拦截,横冲直撞对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可能散失持放任的态度,以至又撞伤、撞死他人的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危及的不仅是交通运输安全,而且危及的是公共安全。行为人后一阶段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对此,要与先前的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

4、行为人在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为逃避追究,又故意用车将被害人轧死的,直接定为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page]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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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两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两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两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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