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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刑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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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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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主观要件

  过失不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明知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是违反自已的职责义务和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而且明知这种行为会给他人的利益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利造成损害,甚至引起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破坏国家邮电事业的声誉,妨害邮电部门的正常话动,但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和欲望,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为了窃取某种证件;有的为了窃取女人相片、画片;有的为了窃取金钱、贵重物品、证券等财物;有的企图窃看他人信中的隐私、秘密;有的是偷懒、贪图安逸不送邮件、电报而加以隐匿、毁弃;有的是为泄私愤、图报复等,在一般的情况下,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并不影响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成立。

  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处罚

  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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