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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认定定罪量刑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6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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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一个不单单侵犯隐私权的问题,也是一个危害社会和住宅对象的安全问题,那么在进行这个罪名的认定的时候,需要从何把握的呢?如何认定非法侵入住宅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干扰,与社会关系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其真谛是私生活自由与安宁,保护个人生活免受好事之徒的窥探与干扰。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居住的住宅。住宅,是指供人居住的场所。包括经常居住的住宅和不经常居住的别墅,也包括营业性的旅馆、饭店、招待所等供人租住的客房。渔民家居的船只,也视为住宅。非供人居住的办公室、仓库、剧场、车间等不是住宅,不属本罪侵害的对象。所谓他人住宅,是指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住宅。这里的“他人”,既可以是住宅所有权人即主人,也可以是住宅的承租人、借用人,还可以是宾馆、招待所客房居住的客人。非法侵入尚未分配、出售或出租、无人居住的住房,是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不经住宅主人同意而又没有法律根据,或者不依法定程序的强行侵入。即侵入者无权又无正当理由"如果有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或滞留在他人住宅不退出,不得谓为非法。例如,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进入他人住宅进行搜查、逮捕、拘留、查封或扣押财物等职务行为的,不能认为是非法侵入住宅。“侵入”、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未经住宅主人允许,不顾主人的反对、劝告或阻拦,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二,进入时住宅主人并不反对,但主人要求行为人退出时行为人不肯退出,就拒不退出的侵入而言,行为人虽是经住宅主人同意或默许进人的,但住宅主人既已要求退出,仍滞留在内不肯退出,实质上和未经许可强行侵入的行为没有区别。在许多国家的刑法中,规定有“不退去”罪,或在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状中明确规定了“经要求拒不退出住宅”的客观行为,本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但并不能将这种不作为排除在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范畴之外。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住宅而故意非法侵入,意图在于破坏他人生活的安宁。误人他人住宅,一经发现即行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或者未经主人允许进入他人住宅并非恶意的,因主观上不具有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故意,就不构成本罪。如闯入他人住宅是为了进行盗窃、诈骗、抢劫、强奸、杀人等其他犯罪的,在这种情况下,按刑法吸收犯理论,后行为吸收前行为,不再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也不再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并罚。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非法侵入住宅罪?[page]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与非法搜查罪一样,非法侵入作宅行为的构成应限于情节严重的。即只有对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与非法搜查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的对象也包括他人的住宅,当行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时,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样,也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但两罪不同的是,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对人身的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则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为形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则既可由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以“拒不退出”即不作为的形式构成。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未经同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对行为人应以其目的行为即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3、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罪数问题

  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如人室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对这种情况,应以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非法侵入住宅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五、相关法条链接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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