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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不服11天工资被罚扣 杀死人事经理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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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1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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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仅因为不满工厂罚扣自己的11天工资,打工仔胡某怀恨在心,将负责通知其离厂的人事经理张某用铁水管打了张某头部,导致其颅脑损伤死亡。

  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胡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法律界人士提醒众多的在莞务工人员,遇事应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而不应该滥用暴力,用暴力解决问题,只会害人害己。

  2006年6月6日,被告人胡某被东莞市高埗镇时×家具厂招入进厂。6月19日,胡某在上班时因不慎将床从叉车上掉了下来,厂方认为其违反了厂规而将胡开除。6月20日18时许,时×家具厂的人事部经理张某(男,殁年39岁)在厂门口见到胡某,将胡某叫到办公室谈话。胡某想与厂方结算其在厂里工作了11天的工资,张某告知胡某的工资除扣除伙食费外已全部作为罚款,并要胡某立即离厂。

  不满被罚痛下毒手

  张某、胡某相继走出办公室,当张某走到家具厂外十字路口处,走在张某后面的胡某越想越气,认为是张某克扣了他的工钱,即从该厂宿舍楼下捡起一根铁水管,冲到张某的身后用铁水管猛击张头部数下,张某当即头部流血受伤倒地,胡某见状随即逃离现场,途中将铁水管丢弃于路旁的草丛中。胡某逃至高埗镇三塘路朱磡加油站附近时被随后赶到的公安人员和群众抓获,并起回作案工具铁水管。张某被送医院抢救,于同年6月22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系被他人用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审理后查明,胡某被开除后,作为厂人事部经理的张某已向胡某说明了情况,被害人张某并无过错。胡某把对厂方的不满迁怒于张某,并持铁水管猛击张某头部,其应当知道此行为有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的死亡。

  自作自受被判死刑

  鉴于胡某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胡某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的妻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1642元。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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