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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辽源一公司领导虐杀情妇一审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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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1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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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吉林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轰动当地的杀人案,某通讯公司辽源分公司副总经理戴洪义,因怀疑其情妇另有奸情便以残忍手段将其杀死,法院判决,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检方指控,2009年8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戴洪义酒后到其租住的房子,因怀疑其情妇王某某另有奸情,他便对其拳打脚踢,还按其头部往墙上撞击,随后又与其发生关系,并用恶劣方式致其下体损伤流血。为留有印记,他咬伤王某某的两个乳房。次日5时许,戴洪义发现王已死亡,便于14时投案。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失血性休克合并蛛网膜下腔出血、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检方指控被告人戴洪义杀害王某某的事实,应予认定。被告人戴洪义采取恶劣手段和放任态度致被害人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理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予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戴洪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8万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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