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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信为逃抓捕枪杀警察案犯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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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1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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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为逃脱抓捕而杀害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公安优秀警察姚衍庆同志的被告人朱合军被执行枪决。

2004年11月8日晚,朱合军携带自制单管土枪、蒙脸的红布、手电筒等物品,骑自行车窜至阳信县小桑经贸园区以北,藏匿于东西公路北侧的农田内,伺机抢劫过往行人。当晚21 时许,阳信瑞鑫集团公司职工徐某、赵某骑摩托车行至该处,停车在路边交谈时,朱合军发现徐、赵二人有手机,遂持枪上前胁迫徐、赵二人去公路北侧的农田内,以便抢劫其财物。当朱合军正劫持徐、赵二人沿农田内一南北土路向北走时,阳信县公安局商店派出所副所长王志祥率在该所任协勤员的巡警防暴大队队员姚衍庆等人乘警车巡逻至此,发现他们形迹可疑,便停车上前盘查。朱合军发现有警车赶到,遂惊慌向北逃窜。姚衍庆等人下车后迅速上前追赶。当姚衍庆追上朱合军对其进行抓捕时,朱合军持事先早已装好火药、钢珠的土枪朝姚衍庆的胸部开枪射击,致姚心脏破裂当场死亡。后罪犯朱合军弃枪逃离现场。

另查,朱合军于1994年4月25日晚,与朱洪璞(已于1995年执行死刑)在惠民县麻店镇朱家坊村东400米处,抢劫滨州耿新国驾驶的“夏利”牌红色轿车一辆,并致耿轻微伤。该车价值55000元,破案后追回退还失主。

2004年7月23日凌晨2时许,朱合军窜至惠民县麻店镇移动公司营业厅内,抢劫该公司职工朱丽岩的普天牌小灵通一部,价值人民币540元。

1993年7月至2004年10月间,朱合军还先后在惠民县麻店镇、胡集镇、小桑经贸园等处盗窃作案7起,其中既遂6起,未遂1起,盗窃财物价值1.3万余元。

法院认为,朱合军为摆脱抓捕,不计后果地向公安追捕人员开枪射击,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朱合军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且系多次抢劫并抢劫数额巨大,还持枪抢劫,依法应从重处罚。朱合军采用秘密手段多次非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应对其数罪并罚。朱合军自1994年涉嫌抢劫负案在逃期间,不思悔改,多次作案,其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最后,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合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朱合军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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