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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有无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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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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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的远房亲戚武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至今已羁押40多天了。不知何种原因,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报请检察院
批准逮捕武某,也不予以释放。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刑事拘留有
无羁押时间限制?
  闻昊
  答: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现行
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
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由于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
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
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
延长至30日。”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
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这就是说,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
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
时间可长达37日。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
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你的远房亲戚武某被刑事拘留40多天,这已超过了法定的拘留期
限,且公安机关仍未对其报请批准逮捕,也不予以释放,县公安局的
做法是违法的。武某及其近亲属有权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县公安局解
除对武某的拘留措施,予以释放。如果县公安局拒绝解除拘留、释放
武某,武某的近亲属可向人民检察院反映,由人民检察院监督县公安
局纠正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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