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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具体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3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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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权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因为现在我们国家的公权力的幅度还是相对于比较大。我们可以在相关机关各项权力行使的时候进行监督,所以对于很多的人来说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还是比较愿意行使这一项权利。那么立案监督具体程序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立案监督及其相关问题。

  一、立案监督具体程序

  1.控告人的监督。控告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是通过申请复议来进行的。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办理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2.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应注意以下几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的材料来源有两方面:①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种业务活动发现公安机关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②通过被害人的申诉获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厢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事实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10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15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立案后3个月内未侦查终结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15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应当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下级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立案活动的监督。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否实行监督,如何实行监督,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二、刑事诉讼监督程序难点

  1、立案监督范围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仅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作了具体规定,而未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的立案监督做出明文规定。这样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动只能靠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必然产生自己的刀难捎自己的把的问题。

  2、立案监督缺乏可操作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线索来源有两方面,一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办案自己发现,二是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这种对立案活动有条件、有限度的知情权,必然导致立案监督的局限性,使立案监督的立法宗旨无法得到充分贯彻。

  3、违法立案问题纠正难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实施监督,个别被监督机关片面认为检察机关无权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实施监督,从而对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不予配合,存在“监督者难,被监督者烦”的实际情况。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直接诉讼手段仅有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两种。由于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在实践中就前者而言公安机关或者不作答复;对后者或者不予理睬,或者拖延立案时间,甚至勉强立案了又找各种理由撤案,使立案监督虚设,这种监督方式的效果完全取决于公安机关对立案监督的认可程度。

  4、案前监督难以实现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是人民检察院获取侦查活动情况信息,发现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之一。人民检察院实现刑事侦查活动监督职能,目前主要采用的是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进行的监督。通过审阅案件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等方式来发现侦查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律有关规定。此时,由于侦查活动已经结束,检察机关只有通过上述方式进行事后监督,使监督权难以完全发挥。

  5、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形同虚设。

  三、检察院和法院的区别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公诉案件的提起公诉和作为控方出庭。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上下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程,并对法院的违法审判有权提出纠纷意见和提出抗诉等。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

  法律依据:《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以上就是关于立案监督具体程序及其相关问题,立案监督程序一般是由很多个环节构成,因为每一个相关的司法机关的工作都是不一样的。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立案监督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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