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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批准逮捕的时间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30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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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立案以后,如果需要采取一些强制性的措施,在自己权利范围以外的话,是需要经过有关机关进行批准的,那么对于这种批准逮捕的时间,刑事诉讼法又是怎么样作出规定的呢?这个也是根据案件的性质以及其他的因素综合考虑的,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刑事诉讼法批准逮捕的时间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批准逮捕的时间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三、公安机关应该如何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可见,公安机关需要逮捕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批逮捕,并移送提请批准逮捕书和案卷材料、证据。提请批准逮捕书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民族、住址、简历、所犯罪行和主要证据,认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这样可以提前了解案情,为审查批捕作一定准备。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刑事诉讼法批准逮捕的时间规定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因为不同的行为在一定情况下都是会作出规定的,因为刑法上的案件是与其他的不同的,大部分都是比较严重的,但是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我们也是需要保护有关人员的利益的。这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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