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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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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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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

  监狱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一)收监执行的条件

  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重新违法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机关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刑期未满的;

  5、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或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或保外就医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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