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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3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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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有怎样的法律规定?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希望对您有帮助。

  关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在法律上的规定分别有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中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公安机关规定: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人民检察院规定: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人民法院规定:

  被告人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

  (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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