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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案件的移送和起诉书的制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20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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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起诉案件的移送

  检察院对于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并且应当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应当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

  特别关注: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无论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都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2)起诉书的制作

  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首部

  包括标题、被告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

  2.犯罪事实和证据

  公诉书要写明被告人的罪名、罪状、罪证以及认罪态度。

  3.结论

  包括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要写明检察院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分析、认定,反映检察院对被告人所犯罪行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意见。

  4.附项

  包括:被告人的住址或者羁押处所;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证人名单及其住址或者单位地址;鉴定人住址或者单位地址;随案移送案卷的册数、页数;随卷移送的赃物、证物。

  延伸阅读:2011最新刑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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