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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普遍管辖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20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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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普遍管辖原则应是指,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犯罪分子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我国领域外,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都有权根据我国刑法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

一、普遍管辖原则的内涵

  普遍管辖是在突破地域、国籍、利益保护联系基础上形成的,本身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在界定普遍管辖原则的问题上,理论界存在三种不同视角的理论概括:其一是指从国内刑法确定普遍管辖权的范围角度对普遍管辖原则所作的传统解释,认为犯罪行为不论发生在何地,也不论指罪犯的车籍所属,国家都有权根据国内公诉法对该罪行加以追诉;其二是指西方传流国际法理论以犯罪是文化界的连带性的观念为基础所作的解释,认为普遍管辖原则是一切国家对侵害其保护的超国家的文化利益的犯罪行为,不问罪行发生于何地及犯罪人国籍如何,均可适用国内公诉;其三是从现代国际法的规定出发,认为普遍管辖原则应严格限定于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主张无论是国内公诉法的角度还是从传统国际法的角度理解普遍管辖原则的观点存在不足,国际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是指,针对国际罪行,不论犯罪地、犯罪国籍如何,只要能实现实际控制,各国有权根据国内公诉对犯罪分子加以管辖。

二、普遍管辖原则在我国刑事实践及发展

  普遍管辖原则的国际实践,始自对海盗的起诉和审判,当时的国际法学通说认为:海盗是全人类的敌人,每一个人都可以接受命令并武装起来反对他们。普遍管辖原则在一国国内的刑事实践,既涉及刑事实体法又涉及刑事程序法,为了对国际罪行实现有效的打击和惩治,我国刑事法在探索中对普遍管辖原则不断完善。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规定国际犯罪行为的国际条约

  到目前为止,我国参加的公约可分为四类:一是关于禁止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制裁反和平,反人类罪,非法使用武器等战争罪犯的国际条约;二是关于保护人权、制裁国际贩卖人口、种族歧视、酷刑等方面的犯罪的国际条约;三是关于维护公共安全,制裁危害民用航空秩序、危害海上航行,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等方面的犯罪的国际条约;四是关于禁毒、制裁各类毒品犯罪的国际条约。根据我国参加公约确定的范围,国际罪行包括:侵略罪、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灭绝种族、劫持人质、国际贩卖人口、酷刑罪;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海盗罪;毒品犯罪,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等。

责任编辑:伶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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