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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机关职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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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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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狱的主要职能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经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批准,我市监狱对被判处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关押和刑罚。本着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2.罪犯的权利和义务
(1)罪犯在押期间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2)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押。
(3)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4)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正常情况下,按罪犯亲属接见证指定日期,持合法证件,每月可以在接见室会见罪犯一次。按照罪犯住宿规定,对表现好的和较好的罪犯,允许其妻子执合法证件,经监狱审批办理手续后,在监狱内罪犯家属招待所每月住宿一次。
(5)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符合规定的物品叫给罪犯本人,钱款存入罪犯内部存折。
(6)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视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3、罪犯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1)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按有关法律规定,均由罪犯所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疾患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调进行监督。
(3)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4)减刑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接受刑罚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特别是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③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③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
⑤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罪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罪犯减刑,由监狱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厅进行审理并对裁定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5)假释的条件。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罪犯实行"以分计奖,依法减刑"。减刑、假释工作每半年呈报一次。按每30分减刑一个月计算,原则上累计奖分达一到100分尽上方可兑现。被判处不满互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原则上一次性处理残刑;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一年半以上,累计奖分达到360分时可兑现一次减刑;被判处十年以上(含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累计奖分达到720分可兑现一次减刑。罪犯的减刑间隔为,不满
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之间须间隔八个月以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之间须间隔一年以上,十年以上(含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需间隔二年以上。
4、戒具和武器的使用条件及罪犯的生活、卫生标准: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1)罪犯有逃脱行为的;
(2)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3)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4)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1)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2)罪犯逃脱或者拒捕的;
(3)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4)劫夺犯罪的;
(5)罪犯抢夺武器的。
罪犯的生活标准由国家规定。对少数民族的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责任编辑:伶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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