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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恐怖活动案的追诉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7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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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追诉的时间是需要注意的,一旦错过了时效,那么很有可能就是难以进行追诉了,那么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的这些案件的追诉标准是怎么样的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的存在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刑事案件追诉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第四十七条 [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八条 [洗钱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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